家長教師會
第十六屆明愛華德中書院家長教師會委員名單
(2022-2023)
主席:梁慧敏女士
司庫:方譽穎老師
家長教師會會章
家長校董代表選舉章則
1. 會名
中文名稱:明愛華德中書院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of
Caritas Charles Vath College
2. 會址
學校地址:東涌松逸街4號
3. 宗旨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b)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c) 探討家長共同關心之問題,以增進教育子女之經驗交流。
4. 會員
(a) 資格
(i)家長會員:
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惟每一家庭只可委派一名家長或監護人代表參加本會。若學生中途退學,其家長之會籍亦隨之終止。
(ii)
教師會員: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
(b) 權利
(i)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在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ii) 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活動。
(c) 義務
(i) 各會員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教師會員除外)。
(ii)
除繳交會員年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任何金錢資助。
(iii)會員擔任本會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任何會員不得接受本會之薪酬。
(iv) 如未得本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活動,尤其屬於(但不限於)任何政治宣傳或任何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
5. 組織
(a)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權力包括選舉翌屆常務委員會內屬家長會員擔任之委員、委任、罷免、審核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全年會務報告、修訂本會會章及商議和推展本會會務。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常務委員會全權代行處理會務。
(b) 常務委員會
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負責推行。常務委員會由八位委員組成,其中四名乃家長會員,四名乃教師會員。
(c)
教師委員由本校現任校長委任及罷免。
(d) 家長委員於每年的會員大會經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選出。
(e) 常務委員的架構
主席一人 :
由家長會員一人出任。
副主席二人 : 由家長會員或教師會員出任。
司庫二人 : 由家長會員或教師會員出任。
文書二人 :
由家長會員或教師會員出任。
宣傳一人 : 由教師會員一人出任。
各委員之職責如下:
(甲) 主席
(i) 為本會之主席。
(ii)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iii) 主持翌屆常務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iv) 主理本會事務及簽署一切文件。
(v)
於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vi)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及出席活動。
(乙) 副主席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丙) 司庫
(i) 負責製定及處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ii) 於會員大會呈交財政報告。
(丁) 文書
(i) 編訂會議議程及發佈會議通告。
(ii) 負責製備會議紀錄。
(iii)
負責處理一切來往書信文件及會員名冊。
(iv) 保管本會書信及一切檔案文件。
(戊) 宣傳
負責設計宣傳及推廣會內活動,協助製作家長通訊。
(f)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擔任之職位由當選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選出。而教師委員擔任之職位在會員大會前由本校現任校長委任。
(g)
家長委員任期為一年(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最多可連任二次。第一屆之任期由10-6-2008至31-3-2009。
(h)
如家長委員之子弟離開本校,其空缺則由常務委員會委任遞補。
(i) 家長委員辭職,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常務委員會,其空缺則由常務委員會委任遞補。
(j) 教師委員倘有空缺,則由本校現任校長委任遞補。
(k) 家長委員倘有空缺,常務委員會有委任委員或保留空缺之權力。
(l)
委員擔任本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6. 會費
(a) 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b) 家長會員須繳交年費港幣三十元正,按年於九月份繳交,修訂金額須於會員大會通過。
(c) 無論在校子弟人數多少,各家長會員只須繳交一份會費。
(d) 學年中段加入本會之家長會員,亦須於入會時繳足全年年費。
(e)
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f) 常務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源,作為學校獎學金、獎品或其他事項之用。
7. 終止會籍
(a) 如家長會員於該年度逾期未交會費,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其會籍將即時自動終止。
(b)
如家長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或本校校長或老師離職,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
(c)
如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常務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8. 會議
(a) 會員大會
(i)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上主席須作一年來之會務報告,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之互選事宜,而司庫應負責報告財政概況。
(ii)開會時,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會議。
(iii) 議程
本會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以書面通告各會員有關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如因學生傳遞訊息失當或郵誤以致家長會員未能接獲通知,家長會員不能藉此否定會議的合法性。
(iv)議決
1. 一切動議須得一半或以上出席者投票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2.
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可投決定票以作決定。
3.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b)
特別會員大會
(i) 本會如遇有特別事宜,得由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ii)
如有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iii) 議程
須於開會前七天,以書面通告各會員。
(iv)特別會員大會只討論既定議程,不得有臨時動議。若該等議程包括修訂本會會章條文,修訂條文須先經本校校長審議批准後方可交特別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v)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法與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法相同。
(c) 常務委員會
(i)每年最少召開二次會議。
(ii) 會議通告須於開會前七天分發與各委員。
(iii) 議決
1.
一切動議須得一半或以上出席者投票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2. 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可投決定票以作決定。
3.
所有於常務委員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9. 財務
(a) 本會所有經費之運用必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並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b)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c) 所有收入及支出須經由校長、副校長及司庫稽核簽署。
(d) 本會財政不得超支。
(e)本會不得舉債。
(f) 本會於每年財政年度完結時,尚有盈餘,將保留作下年度之經費,概不退還。
10. 罰則
凡有會員冒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須交由常務委員會議決是否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其會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11. 修章
(a)修訂本會會章動議必須
(i) 由常務委員提出;或
(ii) 由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動議。
(iii) 一切修章動議,必須先經本校校長批准後,再於會員大會前兩星期,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經出席會員大會一半或以上的會員投票通過,方可生效。
12. 解散
(a)以下兩種方法可解散本會
(i) 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得出席三份之二會員通過;或
(ii)
本校校長決定解散本會。
(b)本會解散時,所有資產須移交學校,惟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13. 附註
(a) 本會所有文件紀錄及收支紀錄必須存放於本校。
(b)
本會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本校校舍時,仍應事先徵得本校的同意,方可使用。